一、引言
建筑业系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关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但在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之时,各类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欠付工程款则为最常见的一类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置通过明文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承包人这一弱势群体,保障了建筑工人的生存权益,维护社会发展的稳定。本文将带你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概述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所享有的一项特殊法定权利,通常指建设工程在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时,承包人可通过协议方式将依照性质能够折价的建设工程折价,或也可通过人民法院将依照性质能够拍卖的拍卖,其所得款项优先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欠款。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规定承包人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这里的承包人即为与发包方签订了有效合同而未获得工程价款的主体,承包人可对其所承建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是毋庸置疑的。
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等违法情形,由于《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都没有对“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的概念作出准确的界定,导致实务中对“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产生不同理解,所以违法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学术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可从三方面谈起:
一是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通常指建设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的总和。
二是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处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系承包人的期待利益,故而立法者未将其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三是存在争议的部分,目前,利润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仍需立法进一步明确。
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与最高院于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6个月的规定相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延长为18个月最大程度的保证了承包人能有效的行使其权利,保障了承包人、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但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较长、资金投入较大,在实践中存在工程竣工后未办理工程结算而导致工程价款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形,导致出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认定不统一的问题。